- 1. AED除颤器项目该如何在单位开展?
- (自动体外除颤器)
- ... 悦安建议各家单位的现场反应人员培训应考虑覆盖到不同工作场地、不同工种、不同工作地点、翻班情况及各性别人群。一般容易发生错误的情况是将培训集中在某一队人,比如保安部或单位应急小组,结果由于人员过于集中导致单位其它部门发生意外不能及时到位增加应急反应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般来讲AED项目的开展需要至少10名受训人员的参与并组建紧急反应小组,尽管根据单位的情况不同可能会有更多人员加入培训的行列。更多人员的加入意味着更及时的紧急情况反应速度,这有利于AED项目开展目标的实现。另外个人救援行为的开展将受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急救条例的保护和支持。 ...
- 创建于 2019年2月10日
- 2. AED证书
- (AED问答)
- ...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证明是否经过培训变的尤为重要。 目前来讲AED证书到底是由哪个机构颁发被法律承认任然属于需要界别的地带。红十字会由于在国内受到法律保护,相关证照的颁发因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而其它社会救援组织由于没有红十字法的保护,是否被法院接受,还应提出其它AED受训材料支持才能增加材料的可信程度。另外即便是有红会的AED证书,也不代表操作人员的救护行为是按照规范化操作的,在这一点上社会救护人员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辅助证据证明当时采取的救助行为为合理合法,方能适用目前的急救条例。 ...
- 创建于 2017年2月15日
- 3. 深圳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 (AED法律)
- 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对伤病员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及救护活动。 ...
- 创建于 2017年1月20日
- 4.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
- (AED法律)
-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 院前医疗急救严禁个人承包 南报网讯(记者 邹伟) 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严禁个人承包、转包。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每二十万人口或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 对于以前有个别人私自承接院前医疗急救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转包等形式运营。 ...
- 创建于 2017年1月20日
- 5.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 (急救法律法规)
-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
- 创建于 2017年1月13日